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叶集法院成功进行首例案件微信送达
作者:许涛  发布时间:2017-08-11 15:16:54 打印 字号: | |

201784,根据法发(201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通过电子微信送达的方式将一件一时未能完成送达程序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成功送达。

赵某系安徽省颍上县人,在浙江省宁波市注册成立了某钢结构安装工程有限公司,201511月至20163月该公司在六安市叶集区承接了家居产业园的建筑安装工程,并将部分安装劳务发包给贵州省袁某的施工队,但在工程结束后双方因结算工程款引发纠纷。此案的双方当事人均不在叶集法院辖区,叶集法院基于不动产专属管辖的法律规定于2017626日受理了袁某起诉赵某及其公司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并根据袁某提交的赵某住所地和该公司工商登记所在地,中国邮政快递的方式分别向两被告发送了民事诉状、开庭传票等相关诉讼文书,但均遭到拒收和退件。后又经过了解,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赵某现在广西工地施工,不愿到法院领取相关诉讼文书,也不能提供相对固定的送达地址,导致案件一时不能送达并搁置。

就在叶集法院的法官准备南下宁波或广西进行直接送达之时,201771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出台,根据该规定第二条、第十二条关于电子送达的规定,承办法官经过与赵某的电话沟通,赵某同意法院采用电子送达的方式向其发送相关诉讼文书,并向叶集法院提供了自己的微信账号。通过电子微信方式的快速送达,不但使得这一因“送达难”而一时搁置的案件正常运转起来,而且缩短了诉讼时间,节省了诉讼成本。

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案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及时出台,不但解决了当前民事诉讼中的很多送达难题,改善了当前民事诉讼的送达困境,同时减轻了当事人的诉讼负担,节约了大量的司法资源

通过此案有效的电子微信送达,叶集法院今后将会充分利用现代网络通信技术加强电子送达方式,在不违反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定的前提下,积极探索,不断创新行之有效的送达方法,助推民事审判工作提质增效。

                              

 

责任编辑:叶集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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