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1月21日,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查控专员通过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查控系统查询到被执行人刘某某在某银行的账户有存款13万余元,该案件执行法官收到这一消息后当机立断,第一时间赶赴该银行将案件标的款扣划至叶集区人民法院标的款专户,并对其罚款10000元。

2014年3月11日,申请人李某与被执行人刘某某签订租车合同,约定被执行人向申请人租赁一辆汽车,经结算至被执行人返还车辆时共欠租金13000元。申请人多次催要租金无着后诉至叶集区人民法院。法院受理案件后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刘某某偿还李某租金13000元,但被执行人仍拒不履行还款义务,2017年11月21日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叶集区人民法院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和被执行人报告财产令后,刘某某既未还款也未向人民法院申报财产。人民法院在查询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后将案件标的款直接从其账户强制扣划过来,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被执行人报告义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员予以罚款、拘留)对其罚款10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