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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淮风暴】集中执行活动典型案例 之一
  发布时间:2018-05-03 14:39:00 打印 字号: | |

安徽省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顾店支行与董玉贵和鲁明群金融借贷合同纠纷执行案

 

基本案情

2015年1月31日,安徽省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顾店支行与董玉贵签订借款合同,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顾店支行向董玉贵出借人民币300000元,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借款利率为10.36%。同时借款人董玉贵及其妻鲁明群用夫妻共有房产(产权证号20070569)为本次借款作抵押担保,并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物评估价值总额为450900元。约定借款期限届满后,董玉贵仅支付银行本次借款期内利息,借款本金及逾期利息始终未付分文。霍邱县农商行大顾店支行多次向董玉贵、鲁明群催要均未果。2016年10月25日,原告安徽省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顾店支行将被告董玉贵、鲁明群诉至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通过开庭审理,以(2016)皖1504民初77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董玉贵、鲁明群偿还原告安徽省霍邱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顾店支行借款本金300000元,并支付其逾期付款的利息,自2016年1月31日起按年利率13.806%计至偿还本金之日至。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判决生效后,董玉贵和鲁明群夫妇置若罔闻,始终以各种理由拒绝履行偿还义务。2018年2月3日,该案立案执行,董玉贵一直避而不见,行踪不定,其妻鲁明群心存侥幸,以没钱为借口,对执行法官敷衍搪塞,企图规避执行。2018年4月11日,叶集区人民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财产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发现被申请执行人鲁明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市小东门营业所有存款100081.78元。执行局当即下达执行裁定,并急往六安市对该笔存款予以冻结,同时赶赴鲁明群家中对在家的鲁明群作出司法拘留十五日的决定和罚款20000元的决定。2018年4月19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作出执行裁定,对被执行人鲁明群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小东门营业所账户进行解除冻结,并将该笔存款划拨至法院标的款专户。摄于压力,董玉贵主动将余款200000元及利息付清,主动缴纳罚款20000元,鲁明群具结悔过,此案执结。

典型意义

该案的执行过程充分展示了安徽法院网络财产执行查控系统的建立,有力助推了执行的顺利进行。通过冻结、拘留、划拨、罚款等一系列执行措施“组合拳”,给有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被申请执行人带来了强大的心理威慑。据悉,该案中对被申请执行人鲁明群的罚款处理在六安市全市开展“江淮风暴”集中执行活动以来尚属首例,这为有效破解执行难提供了一定的现实和指导意义。


责任编辑:叶集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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