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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黄正成与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执行案
作者:邵伟  发布时间:2018-09-19 17:17:00 打印 字号: | |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1日,原告黄正成向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起诉称被告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经营复合肥料制造、销售等业务。原告于2009年3月到被告处工作,从事生产及销售业务,经清算,被告于2012年11月28日出具欠条一份,注明欠原告从2009年-2012年共四年工资款合计139360元。并向法院出具了盖有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公章的工资欠条佐证。案件在判决生效进入执行阶段后,因被执行人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早已停产停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也因欠下大量外债下落不明,执行一度陷入僵局。巧合的是,被执行人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某某因另一起借款纠纷案件被叶集区法院执行局干警成功围堵在饭桌上并实施拘留。

就在戴某某被拘留期间,执行干警向戴某某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尽快履行拖欠工资款的偿还义务。然而被执行人戴某某却坚称自己公司根本没有拖欠过黄正成工资,自己也压根就不知道有这笔欠款的存在。执行干警对此感到意外,这笔欠款究竟从何而来?为什么戴某某始终坚称没有这笔欠款呢?为了进一步了解案件真相,执行干警开始了细致地调查工作。

随着调查的不断深入,案件真实情况终于浮出了水面。原来原告黄正成在被告安徽金可达肥业有限公司工作期间,见公司濒临破产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便心生邪念,伙同公司副总经理杨某等人盗用公司公章伪造了一份公司拖欠其工资的欠条。企图在公司资产被法院处置期间能优先获得一笔工资款。在一系列铁证面前,黄正成最终向执行干警主动交代了案件事实经过并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案件事实得以大白于天下,黄正成也因其恶意虚假诉讼的行为被叶集法院处以司法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10000元的严厉制裁。

典型意义:

      法律赋予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进行诉讼的权利,行使该权利的目的必须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中新增加的诚实信用原则,任何人都不得滥用自己的诉讼权利。恶意诉讼往往是恶意当事人牺牲对方或他人的合法权益来换取自己的不正当利益,若不予以制裁,不仅会侵害到当事人、案外人的个人利益,同时也会影响到司法权威。同时,虚假诉讼也浪费了有限的司法资源,扰乱了正常的司法审判执行秩序。该起案件,执行干警能够在执行阶段敏锐地察觉并深入调查、固定当事人实施虚假诉讼行为的证据材料,在最后给予虚假诉讼人精准的一记“重拳”。不仅维护了真实权利人的利益、打击了虚假诉讼人的不法意图,更对化解社会矛盾、维护法院裁判权威及司法公信力有着重要意义。该起案件的顺利查处将会在打击虚假诉讼、维护司法权威、加强警示教育、规范诉讼活动等方面起到巨大的推动作用。(邵伟)


责任编辑:叶集区法院管理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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