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7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考虑到被告人汪某某行动不便,将巡回法庭开进了被告人的家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对向来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汪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针对该事实,审判员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起案件中的酒驾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宣判结束后,汪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





11月27日,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考虑到被告人汪某某行动不便,将巡回法庭开进了被告人的家中。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汪某某酒后驾驶小型客车与对向来车发生相撞,造成被告人汪某某受伤及两车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针对该事实,审判员综合在案证据及庭审情况认为该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该起案件中的酒驾被告人进行当庭宣判,判决被告人汪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
宣判结束后,汪某某表示认罪、悔罪,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