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预防和惩治有组织犯罪,加强和规范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护公民和组织的合法权益,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该法即将于2022年5月1日正式施行。
下面就让我们 一起看看反有组织犯罪法 都有什么亮点吧 反有组织犯罪法明确了 什么是有组织犯罪、 恶势力组织“软暴力”手段 咱们先来搞清楚这些概念! 1 有组织犯罪 ● 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规定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恶势力组织实施的犯罪。 利用网络实施的犯罪,符合上述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有组织犯罪。 2 恶势力组织 ● 是指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领域内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社会秩序、经济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但尚未形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犯罪组织。 3 “软暴力”手段 ● 是指为谋取非法利益或者形成非法影响,有组织地进行滋扰、纠缠、哄闹、聚众造势等,对他人形成心理强制,足以限制人身自由、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影响了正常社会秩序、经济秩序的行为,可以认定为有组织犯罪的犯罪手段。 反有组织犯罪法亮点是什么? 1 依法从严惩治黑恶犯罪 ● 案件办理方面: 严格掌握从宽政策,对有组织犯罪的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要严格掌握取保候审、不起诉、缓刑等适用。同时,要充分运用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罚金等刑罚。 区别于普通犯罪的羁押手段,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异地羁押、分别羁押或者单独羁押。 异地执行、慎重减刑,黑社会性质组织中的组织者、领导者或者恶势力组织的首要分子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缓的,应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异地执行,需减刑的,需报经省级监狱管理机关复核,再提请法院裁定,法院审理时,应通知检察机关、执行机关参加审理,并通知被报请减刑、假释的罪犯参加,听取其意见。 涉案财产方面: 全面调查,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在办案中对涉案财产进行甄别,提起公诉时,检察机关提出处理意见,准确甄别涉黑恶财产;法院在审理中对财产性质、权属进行法庭调查、辩论,依法判决。 报告个人财产动向,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被判处刑罚的人员,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可以决定其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报告个人财产及日常活动,报告期限不超过五年。 2 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 ● 为总结实践经验,保障“打伞破网”,明确了国家工作人员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的具体类型,推动打伞破网长效常治。 国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将被全面调查: 组织、领导、参加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为有组织犯罪组织及其犯罪活动提供帮助的; 包庇有组织犯罪组织、纵容有组织犯罪活动的; 在查办有组织犯罪案件工作中失职渎职的; 利用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干预反有组织犯罪工作的; 其他涉有组织犯罪的违法犯罪行为。 多部门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 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行政机关协作配合,建立线索移送沟通机制,发现国家工作人员违法犯罪线索的,依法处理或及时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3 严防黑恶势力渗入基层 ● 为防止黑恶势力向基层组织渗透,根据党中央加强基层组织建设、防范和惩治“村霸”的有关文件精神,总结实践经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有组织犯罪法》第十二条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换届选举中的联审机制作了规定: 明确民政部门应当会同监察机关、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对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资格进行审查,发现因实施有组织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及时作出处理;发现有组织犯罪线索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4 防止未成年人遭受侵害 ● 明确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防范有组织犯罪侵害校园工作机制,发现涉及有组织犯罪行为的,及时采取措施,并报告公安机关。下列情形,依法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发展未成年人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境外的黑社会组织,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实施有组织犯罪,或者实施有组织犯罪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 教唆、诱骗未成年人参加有组织犯罪组织或者阻止未成年人退出犯罪组织,尚不构成犯罪,依法从重给予行政处罚。 5 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 ● 涉案财产处置是扫黑除恶案件办理中的关键环节,为铲除有组织犯罪的经济基础,实现“打财断血”,防止黑恶势力死灰复燃,反有组织犯罪法规定了财产调查制度,办案机关可以全面调查涉嫌有组织犯罪的组织及其成员的财产状况; 明确被告人实施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定罪量刑事实已经查清,有证据证明其在犯罪期间获得的财产高度可能属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收益,并且被告人不能说明财产合法来源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没收。 6 保障涉案相关人员合法权益 ● 明确对有组织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明确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异地羁押措施的,应当依法通知其家属和辩护人; 规定涉案财物处置应当严格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进行,并对涉案财物处置涉及的利害关系人的有关诉讼权利作出专门规定。 因举报、控告和制止有组织犯罪活动,在有组织犯罪案件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 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 采取不暴露外貌、真实声音等出庭作证措施; 禁止特定的人接触被保护人员; 对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 变更被保护人员的身份,重新安排住所和工作单位; 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 请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 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 举报电话:0527-852451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