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某驾驶柳工牌ZL50C装载机沿六安市叶集区平岗街道富岗村街道路由北向南行使时,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抢救无效死亡。其家人孙某厚、刘某群、孙某胜、孙某多次向六安市叶集区交通运输局索赔未果,遂因道路设计不合理,坡度过大,车辆坠落路旁地坑,导致孙某死亡向叶集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孙某死亡产生的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四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各项费用合计1058821.5元,并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六安市叶集区人民法院认为,四原告诉称事发道路存在设计缺陷,且被告系事故路段的建设和施工单位,但均亦未提交充分证据证明。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认定书,孙某驾驶制动无效的柳工牌ZL50C装载机,行经陡坡路段时操作失误是事故发生的根本原因。四原告不能证明发生此次单方事故致孙俊死亡与被告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四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赔偿责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依法应予驳回。原告不服上诉,六安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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