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新闻中心 > 法院新闻
【以案说法】夫妻离婚后,还能分割房屋出售款吗?
作者:程黎明  发布时间:2022-11-30 17:52:22 打印 字号: | |

夫妻离婚后,一方要求分割房屋出售款的行为能否获法院支持?近日,六安市叶集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离婚后财产纠纷案件

原、被告于201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一女。2021年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破裂遂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依据当事人诉求,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投资、购房等事宜未作处理202210月,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房屋进行分割。

法官了解案情后认为,该案系婚姻家庭类案件,且因财产分割问题已引发多起纠纷,为避免激化矛盾彻底化解纷争,遂在庭前和庭审中多次组织调解,但双方分歧较大,调解工作进展并不理想。庭后,承办法官采用电话、上门走访方式,多次与双方沟通,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引导双方理性看待问题,正确处理纠纷。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被告给付原告婚后房屋增值部分的分割款10万余元,双方承诺再无其他纠纷。

法官说法:《最高人民法院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司法解释(一)》第七十八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责任编辑:叶集区法院管理员
联系我们
地址: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区兴业大道 诉讼服务中心电话:0564-6486125